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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盐城条形码空白区的相关介绍

作者:盐城瑞久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21 08:56:49

空白区是指盐城条码起始终符、终止符两端外侧与空的反射率相同的限定区域。位于左侧的称为左侧空白区、右侧的称为右侧空白区。他们分别提示识读设备开始识别和结束识别。左右空白区对于盐城条码能否正确识别有着重要意义,是衡量条码符号质量的重要参数之一。空白区宽度不够会导致条码符号误读或拒读。接下来给大家演示下条码软件设置空白区的操作步骤:在条码打印软件中,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黄色齿轮"按钮,弹出文档设置对话框,在文档设置-画布中,可以插入一个背景图片,也可以直接设置背景颜色,勾选打印背景。这里以设置背景颜色为例。注意:记得勾选打印背景前面的复选框。

之后点击确定。点击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条形码对象,双击条形码,可以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手动输入需要的数据。这里以默认数据为例。软件默认绘制的条形码是没有空白区设置的,如果需要设置空白区的话,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条码-空白区中,可以设置上下左右的空白区。软件默认的单位是mm。这里设置左右的空白区各为3MM,点击确定。这样看不是很明显,我们可以在"基本"中,把填充的背景色设置成"白色",点击确定。效果如果空白区不足的话,它将会影响扫描设备对条形码的识别,有可能识别不到重要的信息。软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定义设置空白区。以上就是有关空白区的介绍及操作。空白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证空白区的宽度,让条码能够识别。二维码空白区的方法也是一样的。感兴趣的话,可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自己动手操作。

条码应用系统的组成与运作流程 

条码应用系统的组成 

条码应用系统就是将条码技术应用于某一系统中,充分发挥条码技术的优点,使应用系统更加完善。条码应用系统一般由图所示的几部分组成。   

条码应用系统的组成  

数据源标志着客观事物的符号集合,是反映客观事物原始状态的依据,其准确性直接影响着系统处理的结果。因此,完整准确的数据源是正确决策的基础。在条码应用系统中,数据源是用条码表示的,如图书管理中图书的编号、读者编号,商场管理中货物的代码等等。目前,国际上有许多条码码制,在某一应用系统中,选择合适的码制是非常重要的。

条码识读器是条码应用系统的数据采集设备,它可以快速准确的捕捉到条码表示的数据源,并将这一数据送给计算机处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其运算速度、存储能力有了很大提高,而计算机的数据输入却成了计算机发挥潜力的一个主要障碍。条码识读器较好地解决了计算机输入中的“瓶颈”问题,大大提高了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实用性。 

计算机是条码应用系统中的数据存储与处理设备。由于计算机存储容量大,运算速度快,使许多繁冗的数据处理工作变得方便、迅速、及时。计算机用于管理,可以大幅度减轻劳动者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在某些方面还能完成手工无法完成的工作。近年来,计算机技术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从单机系统到大的计算机网络,几乎普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极大地推动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条码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结合,使应用系统从数据采集到处理分析构成了一个强大协调的体系,为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应用软件是条码应用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以系统软件为基础为解决各类实际问题而编制的各种程序。应用程序一般是用高级语言编写的,把要被处理的数据组织在各个数据文件中,由操作系统控制各个应用程序的执行,并自动地对数据文件进行各种操作。程序设计人员不必再考虑数据在存储器中的实际位置,为程序设计带来了方便。在条码管理系统中,应用软件包括以下功能: 

(1)定义数据库。包括全局逻辑数据结构定义、局部逻辑结构定义、存储结构定义及信息格式定义等。 

(2)管理数据库。包括对整个数据库系统运行的控制、数据存取、增删、检索、修改等操作管理。 

(3)建立和维护数据库。包括数据库的建立、数据库更新、数据库再组织、数据库恢复及性能监测等。 

(4)数据通信。具备与操作系统的联系处理能力、分时处理能力及远程数据输入与处理能力。 信息输出则是把数据经过计算机处理后得到的信息以文件、表格或图形方式输出,供管理者及时、准确地掌握这些信息,制定正确的决策。 开发条码应用系统时,组成系统的每一环节都影响着系统的质量。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卷烟、酒、饮料;  (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三)日用化学品;  (四)儿童玩具;  (五)家用电器。第七条 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八条 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的,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 2 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 3 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 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自发现遗失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 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 30 日内报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编码分支机构应在 30 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标准化研究院。第十五条 商品条码的设计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根据应用需要,系统成员可采用 EAN/UPC 商品条码、ITF-14 商品条码、UCC/EAN-128 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 印制商品条码,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质量。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为 2 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十八条 销售者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 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  (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四)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3000 元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的,可处所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 30000 元。第二十七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条形码采用凸印、平版印刷、凹印和丝网印刷都属于非柔性印刷。非柔性印刷时印刷压力、符号载体材料厚度等印刷条件对条码尺寸的影响不大,其质量主要取决于印版的制作。

对于凸版印刷,为了保证图文线条平整度,印辊的印刷压力要均匀。印版磨损后,条宽尺寸可能变粗,要适当调整印刷压力。一般情况下,凸版印刷设备印刷出的条码符号尺寸的离散性较大,稳定性较差,因此,要特别注意调整印刷参数,以保证条码印刷品质量的一致性。

对于平版胶印,由于印版的图文部分与非图文部分几乎在同一平面上,有时边缘部分会受水影响产生洇墨现象,致使条码符号的条的中心部分墨色较浓,边缘略微不齐。因此,印刷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产生洇墨现象。

对于凹版印刷,印刷参数对条码尺寸的影响不大,条码质量主要取决于印版的质量。有些企业在印刷过程中注意控制油墨黏度,加装静电吸墨装置,增加了油墨的转移性和层次性,以保证商品条码符号的印刷清晰和完整。凹印版磨损后条码的条宽尺寸可能会变细,甚至会出现丢点或断线。企业应注意观察监视,杜绝产生不合格条码。

对于丝网印刷,油墨墨层厚实,有时可达50m。印刷中应特别注意条宽尺寸的变化,以避免因墨层增厚引起条增粗而超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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