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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区商品条码是干嘛用的?

作者:盐城瑞久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19 08:00:05

近期有不少地方消费者咨询“购物时用手机扫描条形码后,出现价格、货品真伪难以确定”的问题,工商部门提醒,商品条形码仅是标识商品信息“身份”的一种方式,不能藉以认定商品价格或辨别商品真伪。工商部门表示,当前,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许多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习惯用手机扫描商品条形码来辨别商品真伪及查询商品零售价格,它为消费者选购商品提供了一定的信息支持,但软件公司自行开发的扫描盐城条形码软件扫描结果只能作为参考。工商部门表示,从条形码当前的技术现状来看,伪造、冒用、使用注销的商品条码、非法转让商品条形码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条形码在发挥产品追溯作用的同时,不是必然具有防伪的功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盐城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三章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本办法所称经销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销售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盐城条码采集器:又称之为数据采集器、数据盘点机、条码盘点机、掌上pda等等,以下是条码采集器的使用须知。一、适用范围用户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应当选择不同的便携式条码采集器。如果用户在比较大型的、立体式仓库应用便携式条码采集器,由于有些物品的存放位置较高,离操作人员较远,我们就应当选择扫描景深大,读取距离远且首读率较高的采集器。而对于中小型仓库的使用者,在此方面的要求并不是很高,可以选择一些功能齐备、便于操作的采集器。对于用户选购便携式条码采集器来说,选择时最重要的一点是“够用”,即购买适用于本身需要的,而不要盲目购买价格贵、功能很强的采集系统。

二、译码范围译码范围是选择便携式条码采集器的一个重要指标。每一个用户都有自己的条码码制范围,大多数便携式条码采集器都可以识别EAN码、UPC码等几种甚至十几种不同的码制,但存在着很大差别。在物流企业应用中,还要考虑EAN128码、三九码、库德巴码等。因此,用户在购买时要充分考虑到自己实际应用中的编码范围,来选取合适的采集器。

三、接口要求采集器的接口能力是评价其功能的又一个重要指标,也是选择采集器时重点考虑的内容。用户在购买时要首先明确自己原系统的操作环境、接口方式等情况,再选择适应该操作环境和接口方式的便携式条码采集器。

四、对首读率的要求首读率是条码采集器的一个综合性指标,它与条码符号的印刷质量、译码器的设计和扫描器的性能均有一定关系。首读率越高,越节省工作时间,但相应的,其价格也必然高出其它便携式条码采集器。在物品的库存盘点过程中,可以通过人工来控制条码符号用便携式条码采集器重复扫描。因此,对首读率的要求并不严格,它只是工作效率的量度而已。但在自动分捡系统中,对首读率的要求就很高。当然,便携式条码采集器的首读率越高,必然导致它的误码率提高,所以用户在选择采集器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经济能力来购买符合系统需求的采集器,在首读率和误码率两者间进行平衡。

五、价格选择便携式条码采集器时,其价格也是应关心的一个问题。便携式条码采集器由于其配置不同、功能不同,价格也会产生很大差异。因此在购买采集器时要注意产品的性能价格比,以满足应用系统要求且价格较低者为选购对象,真正做到物美价廉。

盐城条码标签技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进入中国市场以后,带来了中国商品市场的繁荣与稳定。不管是在商品质量监督还是市场销售链管理上都取到不可或缺的作用,特别是售后跟踪服务上,解决了不少大中小企业产品售后服务问题,也为消费者带来了便利。

在国内,海尔、新飞、澳柯玛、美的等知名冰箱生产商在条码技术上面的运用也是相当广泛的。在生产线上,不同型号的冰箱是混线生产的,一些自动化设备在实际操作中是靠读取整机上的条码来识别型号的;同时,各装配工序对零部件的批次条码和序列条码进行通过数据采集器采集,为质检和售后服务系统提供基础信息;在检测工位,工业条码平台通过运用条码扫描枪扫描整机上的产品序列码,与检测数据对应记录到数据库中。在成品仓库,运作也是用条码进行控制和记录,包括经销商提取货品的序列条码,为售后服务和控制串货提供安全的信息保障。

运用条码技术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为企业的产品管理提供奠定坚实的基础,改变了传统纸单工作的复杂繁琐,大大增强了企业在未来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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